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自年上映后,影片口碑、票房双丰收,成为国产动画电影中“里程碑”式的存在,可谓是“国漫之光”。
动画电影中“哪吒”角色形象
但是,随着该动画电影“哪吒”形象的风靡,却引来了他人侵权。
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原告北京某公司作为《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出品方,发现被告浙江某文具厂、山东某百货销售店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该动画电影中“哪吒”角色形象,侵犯了“哪吒”美术作品,因此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浙江省某文具厂、山东省某百货销售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并向原告北京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3万元。
人民法院报对“哪吒”形象著作权侵权案报道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
被告文具厂、百货销售店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美术作品形象与原告北京公司主张的“哪吒”美术作品相比,美术元素基本相同,尽管在细节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依相关公众的视觉感知,通过整体观察,均可辨识二者是同一卡通形象,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美术形象与原告主张的“哪吒”美术作品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
我们知道,侵犯作品著作权是违法行为,但是法律到底是怎么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呢?基于这起“哪吒”动画形象著作权侵权案,陈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和您谈谈认定侵犯作品著作权的一般法律规则:
①著作权法怎么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
②著作权法怎么认定侵权作品?
③著作权法怎么认定著作权侵权的主观过错?
著作权法怎么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
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具有作品著作权相应的权利及利益。如果有人在没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代替”著作权人去行使了这些著作权权利,享受了著作权利益,这些行为就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权利(部分)
在上述“哪吒”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中,实际上被告也涉嫌将“哪吒”作品复制在相应的产品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未经授权行使著作权人权利及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如此,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及对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则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了根据不同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有的仅需承担民事责任,而有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部分)
著作权法怎么认定侵权作品?
著作权法需要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要认定被控侵权作品就是侵权作品,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①被控侵权作品“抄袭”了权利人作品。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作品内容来源于权利人作品的内容。
②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③权利人作品的内容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具有独创性。
以上述“哪吒”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风靡全国,上映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曝光量,“哪吒”角色形象来源于民间故事的改编,经过权利人的设计、创作,展现了“哪吒”形象不服输、不妥协、不认命的作品价值核心,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
动画电影“哪吒”形象公开在前,而被控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在后,且动画电影“哪吒”形象与产品上的“哪吒”形象具有极高的相似性,这足以论证“抄袭”。
实质性相似与“抄袭”往往具有论证联系。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论证“美术元素基本相同”、“依相关公众的视觉感知,辨识二者是同一卡通形象”,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哪吒”形象与电影的“哪吒”美术作品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网络公开销售的印有哪吒形象的文具盒
著作权法怎么认定著作权侵权的主观过错?
即使在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侵权作品上予以认定,著作权法体系下也需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关系到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责任问题。
陈律师认为,根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不同,对行为人的主观侵权是否存在故意或过错,需要根据不同行为主体及实施的侵权行为类型进行逐一分析。例如:
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出版者对于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需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人,说明出版人未尽到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依据著作权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建议了行为人具有如下情形可认定存在侵权过错,很有实践意义:
①经过权利人警告,但行为仍继续施行侵权行为;
②行为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义务,却未尽到相应审查义务的。
③未尽到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等要求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④与权利人具有先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施行侵权行为的;
⑤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认定著作权侵权除了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其他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更为合理。理由是,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地实施未授权作品著作权很容易,而著作权人难以去论证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对“未经授权”事实,往往是知晓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断“明知故犯”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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